三.

甲航運公司之A輪,於運送途中因遇海盜,船長一時慌亂致船舶觸礁,為防船體傾斜造成顛覆,船長搬移船上貨物,以致部分貨物毀損。受損之貨主乙主張:船長對於貨物之照管有過失,甲航運公司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甲航運公司抗辯:本案係船長對於管理船舶有過失,並非對貨物之照管有過失,且經查乙之貨物有標誌不足情形,故無須對乙負賠償責任。請問何者有理?請分別附理由述之。(20分)

擬答:

1.甲.乙均承認甲有過失(於運送途中因遇海盜,船長一時慌亂致船舶觸礁),故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而認為甲有過失,惟究竟甲或乙之主張有理(甲是否須負賠償責任),關鍵就在同一過失行為性質之認定。

2.基本上,'船管過失'與'貨管過失'之判別,標準應視'主要目的'為何而定。依題示,船長之搬移船上貨物,其主要目的再為了'船舶的利益'(防止船體傾斜造成翻覆),故屬於'船管'行為。

3.船長之搬移貨物,雖然同時涉及'貨物之利益',然其主要目的仍係為了船舶之利益著想,所以仍無礙於'船管'行為之認定。

4.海商法之過失行為,區分船管過失與貨管過失,區分實益在於船長可否免責。進一步言之,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船長若有船管過失,對於貨物之毀損,不須負賠償之責;反之,貨物之照管乃船長最低強制責任,船長如有貨管過失,依海商法第63條即應負責。

5.承3 &4 可知,甲所為乃船管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船舶之利益),故本題應係船長對於管理船舶有過失,非對貨物照管有過失,甲之抗辯有理由(甲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6.標誌不足亦為船舶所有人免責事由之一(海商法第69條第13款參照),故甲此之主張無須對乙負責,亦有理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indyhsu0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