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甲經檢察官以強盜罪嫌提起公訴後,第一審法院定期審判,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乙,並傳喚甲與證人丙.丁。因甲明知審判結果,勢必於己不利,為拖延計,僅委任乙出庭,不附理由代為請假;丙則以當晚行將往赴國外履新任職,丁以次日經醫生安排住院進行大手術,二人均表明短期之內,無法再行到庭,希能避免一再往返法院之勞頓。試問:(25分)

(一)審判期日何以必需傳喚被告到庭?其理由何在?

(二)法院如欲使訴訟程序不致延宕,又不影響甲之權益,且能滿足丙.丁之願望,及適合實際需要,應為如何處置? 其法律依據或法理為何?

擬答

(一) 審判期日需傳喚被告到庭之理由如下:

1. 刑訴第二八一條第一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2. 直接審理.集中審理原則: 被告到庭義務在保障甲之聽審權,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委任乙出庭,為計拖延,不附理由請假)造成  法官無法形成新鮮新證及一次審判期日完成詰問之障礙,已違上述原則。

(二) 法院應拘提甲到庭 :

1. 實務(96台上1436判決)有依刑訴法第二七三條第五項之規第,將審判期日改行準備程序之作法。

2. 此舉可以讓證人丙.丁日後不再被傳訊(丙.丁行將出國任職及住院手術為正當理由),也可避免違背刑訴法第二八一條規定。

3. 惟恐將造成只要被告刻意不出庭,法院即可將審判期日改為準備程序,使刑訴法第二八一條形同具文,亦非同法第二七三條第五項立法本意,故法院仍應依刑訴法第七五條拘提甲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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