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年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益變更。

4. 調動後工作於原有工作性質為體力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這是前天去考國軍福利處法務約聘專員的問答題考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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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indyhsu0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