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
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台幣(下同)九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
還甲九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九萬元之外,並應支付甲
利息三萬元。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關於利息之主張?
(二)
1.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
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
其並未向甲借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並無任何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
2.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丙係該筆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請求丙應和乙連帶返還三十萬元,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之案件?
(25 分)


高點的解答裡面有提到幾個爭點:
1.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
2.訴訟程序之適用與轉換
3.同一事件之判定

不懂的地方:
1.本題目要引民訴第255條嗎?小額訴訟,和簡易訴訟,如何判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呢?也是用255條判斷嗎?
   還沒看解答前,我以為這一題是只在考第255條第一項各款的判定說 : P 果然得分低是有原因的ㄏㄏ。
要,判斷是否為訴之追加,仍須引255
第436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255)之規定。
第436條之23,小額準用簡易。(......第四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只是又產生一個疑問,追加後的訴訟標的價額,要超過小額的訴訟標的價額,才能適用436之15嗎?
                                       追加後的訴訟標的價額,要超過簡易的訴訟標的價額,才能適用435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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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看完補習班的解題,感覺似乎少了什麼點沒有討論到,
補習班解題有談到法官應該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但,題目問的是: 法官如何處理?
所以除了判斷適用何種訴訟程序外,
是不是還要處理一下後續問題(適用各該訴訟該訴訟程序後,要如何判的問題)
換句話說,如果適用簡易程序,之後要再適用何法條處理;
如果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後要再適用何法條處理。

第 436-15 條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適用)
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


第 435 條

(簡易程序之變更、追加或反訴)
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
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
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
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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