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司法官律師考古題演練 (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74年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益變更。

4. 調動後工作於原有工作性質為體力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這是前天去考國軍福利處法務約聘專員的問答題考題解答。


cindyhsu0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三. 甲經檢察官以強盜罪嫌提起公訴後,第一審法院定期審判,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乙,並傳喚甲與證人丙.丁。因甲明知審判結果,勢必於己不利,為拖延計,僅委任乙出庭,不附理由代為請假;丙則以當晚行將往赴國外履新任職,丁以次日經醫生安排住院進行大手術,二人均表明短期之內,無法再行到庭,希能避免一再往返法院之勞頓。試問:(25分)

(一)審判期日何以必需傳喚被告到庭?其理由何在?

(二)法院如欲使訴訟程序不致延宕,又不影響甲之權益,且能滿足丙.丁之願望,及適合實際需要,應為如何處置? 其法律依據或法理為何?

擬答

(一) 審判期日需傳喚被告到庭之理由如下:

1. 刑訴第二八一條第一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2. 直接審理.集中審理原則: 被告到庭義務在保障甲之聽審權,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委任乙出庭,為計拖延,不附理由請假)造成  法官無法形成新鮮新證及一次審判期日完成詰問之障礙,已違上述原則。

(二) 法院應拘提甲到庭 :

1. 實務(96台上1436判決)有依刑訴法第二七三條第五項之規第,將審判期日改行準備程序之作法。

2. 此舉可以讓證人丙.丁日後不再被傳訊(丙.丁行將出國任職及住院手術為正當理由),也可避免違背刑訴法第二八一條規定。

cindyhsu0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

()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台幣(下同)九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應返還甲九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九萬元外,並應支付甲利息三萬元。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關於利息之主張?

()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外,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其並未向甲借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無任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丙係該筆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請求丙應和乙連帶返還三十萬元,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之案件?(25分)

 

擬答:

(一)         法院應允許甲追加三萬元之利息請求,並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1.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九萬元)在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下同)4368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2.  甲主張之利息三萬元,屬於訴訟標的之追加,此項追加與前訴訟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係同一筆借款之利息請求,主要爭點共通,請求在社會上可認為相關連,訴訟證據及資料均可相互援用),故依第43623條準用第436條規定,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院應准許甲之合法追加請求。

3.  依第772條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者,不併算孳息之訴訟標的價額,甲追加之借款利息三萬元,屬於法定孳息之一種,故訴訟標的價額仍為九萬元;既訴訟標的價額未逾十萬元(第4368之範圍),故依第43615規定,法院仍應繼續適用小額程序審理。

(二)         甲起訴時主張應返還之借款三十萬,在五十萬以下,依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合先敘明。

cindyhsu0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三.

甲航運公司之A輪,於運送途中因遇海盜,船長一時慌亂致船舶觸礁,為防船體傾斜造成顛覆,船長搬移船上貨物,以致部分貨物毀損。受損之貨主乙主張:船長對於貨物之照管有過失,甲航運公司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甲航運公司抗辯:本案係船長對於管理船舶有過失,並非對貨物之照管有過失,且經查乙之貨物有標誌不足情形,故無須對乙負賠償責任。請問何者有理?請分別附理由述之。(20分)

擬答:

1.甲.乙均承認甲有過失(於運送途中因遇海盜,船長一時慌亂致船舶觸礁),故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而認為甲有過失,惟究竟甲或乙之主張有理(甲是否須負賠償責任),關鍵就在同一過失行為性質之認定。

2.基本上,'船管過失'與'貨管過失'之判別,標準應視'主要目的'為何而定。依題示,船長之搬移船上貨物,其主要目的再為了'船舶的利益'(防止船體傾斜造成翻覆),故屬於'船管'行為。

3.船長之搬移貨物,雖然同時涉及'貨物之利益',然其主要目的仍係為了船舶之利益著想,所以仍無礙於'船管'行為之認定。

4.海商法之過失行為,區分船管過失與貨管過失,區分實益在於船長可否免責。進一步言之,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船長若有船管過失,對於貨物之毀損,不須負賠償之責;反之,貨物之照管乃船長最低強制責任,船長如有貨管過失,依海商法第63條即應負責。

5.承3 &4 可知,甲所為乃船管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船舶之利益),故本題應係船長對於管理船舶有過失,非對貨物照管有過失,甲之抗辯有理由(甲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6.標誌不足亦為船舶所有人免責事由之一(海商法第69條第13款參照),故甲此之主張無須對乙負責,亦有理由。

cindyhsu0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四 .

三萬噸之韓籍油輪漢城號,於96年2月1日行經我國花蓮外海時,因機械故障氣爆,擱淺沉沒於花蓮海域。船上人員由海巡人員全數救起,我國政府於清理沉船及油污損害後,向漢城號船東求償5億元台幣,試問 : 漢城號船東可否主張責任限制? 請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回答之,並評論其立法之妥當性。(25分)

擬答:

1.依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清除沉船費用部分船東可以主張責任限制 。

2.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係在避免船東視海運為畏途,進而有鼓勵航海之作用,堪稱立法妥當。

3.依海商法第22條第4款規定,清理油污損害部分船東不得主張責任限制。

4.海商法第22條第4款之立法錯誤:

(1)本條依立法者之觀點,似認為本款損害一向巨大,故不採過失責任主義,而採嚴格主義之立法,換言之,船東須負無限責任。

(2)惟,探究本款仿自1976條公約第3條b款之真意,並不在使船東負無限責任,實係因該公約中已就油污損害賠償得主張責任限制加以特別規定。

(3)我國既未加入1976條公約,國內亦無其他法令就此情形特別規定,而逕將油污損害賠償視為責任限制之例外,不僅有悖國際潮流,對船東亦過苛。

cindyhsu0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終於,三天,考完了。

整體來說,第一天已經沒有什麼印象了。只記得我好像有一點點沒有寫完。
不會的地方就草草做結。

第二天的刑法和刑訴,我覺得寫得很爛,不僅不大知道怎麼鋪陳,怎麼寫爭點,時間也大大運用失準,忘記了有哪幾小題沒寫完或草草結束了,反正這兩科我沒寫完,第二天考完這兩科後,心情down到谷底。

還好,第二天的第三科--民訴,讓我小小覺得比較會寫,也努力地嚴守時間概念(審題一定要十分鐘,其餘第一~第三題嚴格執行只能寫25分鐘就要換題,每題寫到快要20分鐘如果發現還有很多該寫的沒寫,就要在五分鐘內做結束,還有沒寫完的等最後有時間再說。)就這樣的方式,民訴這科我終於有寫完 ,也覺得寫得不錯,成績應該有中上吧 ! ( 希望如此。

cindyhsu0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
(一)
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台幣(下同)九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
還甲九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九萬元之外,並應支付甲
利息三萬元。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關於利息之主張?
(二)
1.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
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之外,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
其並未向甲借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並無任何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

cindyhsu0212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