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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年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益變更。
4. 調動後工作於原有工作性質為體力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這是前天去考國軍福利處法務約聘專員的問答題考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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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年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益變更。
4. 調動後工作於原有工作性質為體力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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