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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間找到這首歌,它的旋律很美

作詞者鼓勵我們活出一個真正,沒有面具的自己

這對現代冷漠的都市社會,很多人不也為了保護自己,戴上面具嗎?

或許是因為曾經受傷,或許是預防受傷,但這真的不是真正的自己

戴上面具是掩飾,並沒有得到真正的自由

 

在某一天某個下午的公車上,我重複聽著這首歌,

從這首歌中得到了不明所以的釋放

它彷彿訴說著我的心情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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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02 Sun 2009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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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第一份正式工作之前,從不知道自己喜歡的是什麼,直到做過嘗試後,才可以大膽地說喜歡,或不喜歡哪些地方。這過程中,也更了解自己了。但疑問是:怎麼知道喜歡的工作就適合自己呢?又怎麼確定嚮往的工作,合不合乎心目中的理想呢?或許得到後又是一陣失望啊。但在這尋找的過程中,相信成就某些命定吧,一些必須要歷經的過程,完成的使命,認識、交往的人。透過荳荳的分享,也更知道,選擇一條喜歡的路走,在遇到工作困難的時候,不會再因為責任而選擇努力,之後仍殘留下討厭的感覺,而會在努力工作的過程中留下日後仍覺得甜蜜的微笑。

 

「永遠的約定」(作者 黑柳徹子、鎌田實 ,野人出版)書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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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經檢察官以強盜罪嫌提起公訴後,第一審法院定期審判,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乙,並傳喚甲與證人丙.丁。因甲明知審判結果,勢必於己不利,為拖延計,僅委任乙出庭,不附理由代為請假;丙則以當晚行將往赴國外履新任職,丁以次日經醫生安排住院進行大手術,二人均表明短期之內,無法再行到庭,希能避免一再往返法院之勞頓。試問:(25分)

(一)審判期日何以必需傳喚被告到庭?其理由何在?

(二)法院如欲使訴訟程序不致延宕,又不影響甲之權益,且能滿足丙.丁之願望,及適合實際需要,應為如何處置? 其法律依據或法理為何?

擬答

(一) 審判期日需傳喚被告到庭之理由如下:

1. 刑訴第二八一條第一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2. 直接審理.集中審理原則: 被告到庭義務在保障甲之聽審權,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委任乙出庭,為計拖延,不附理由請假)造成  法官無法形成新鮮新證及一次審判期日完成詰問之障礙,已違上述原則。

(二) 法院應拘提甲到庭 :

1. 實務(96台上1436判決)有依刑訴法第二七三條第五項之規第,將審判期日改行準備程序之作法。

2. 此舉可以讓證人丙.丁日後不再被傳訊(丙.丁行將出國任職及住院手術為正當理由),也可避免違背刑訴法第二八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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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特別交待的一筆奉獻
文/曾美芳
 
 

這是一筆特別的奉獻,基於感恩的心,也基於知道GOOD TV的需要。奉獻者是桃園地檢署的檢察長,其父親在病榻中信主,母親於是每天陪伴父親看GOOD TV,為他建立信仰的基礎。今年五月父親過世,母親特別交代節省喪葬費用,並奉獻了十萬元給GOOD TV。
穿過灰僕僕的長廊,聽說桃園地檢署有五十多位檢察官,雖然不太知道檢察長有多大,不過走到長廊盡頭,看到檢察長辦公室,心裡多少也有譜了。陳守煌檢察長相當和藹,在百忙中撥出時間接受訪問,令人十分感激。


值得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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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台幣(下同)九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應返還甲九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九萬元外,並應支付甲利息三萬元。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關於利息之主張?

()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外,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其並未向甲借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無任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丙係該筆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請求丙應和乙連帶返還三十萬元,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之案件?(25分)

 

擬答:

(一)         法院應允許甲追加三萬元之利息請求,並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1.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九萬元)在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下同)4368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2.  甲主張之利息三萬元,屬於訴訟標的之追加,此項追加與前訴訟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係同一筆借款之利息請求,主要爭點共通,請求在社會上可認為相關連,訴訟證據及資料均可相互援用),故依第43623條準用第436條規定,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院應准許甲之合法追加請求。

3.  依第772條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者,不併算孳息之訴訟標的價額,甲追加之借款利息三萬元,屬於法定孳息之一種,故訴訟標的價額仍為九萬元;既訴訟標的價額未逾十萬元(第4368之範圍),故依第43615規定,法院仍應繼續適用小額程序審理。

(二)         甲起訴時主張應返還之借款三十萬,在五十萬以下,依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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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航運公司之A輪,於運送途中因遇海盜,船長一時慌亂致船舶觸礁,為防船體傾斜造成顛覆,船長搬移船上貨物,以致部分貨物毀損。受損之貨主乙主張:船長對於貨物之照管有過失,甲航運公司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甲航運公司抗辯:本案係船長對於管理船舶有過失,並非對貨物之照管有過失,且經查乙之貨物有標誌不足情形,故無須對乙負賠償責任。請問何者有理?請分別附理由述之。(20分)

擬答:

1.甲.乙均承認甲有過失(於運送途中因遇海盜,船長一時慌亂致船舶觸礁),故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而認為甲有過失,惟究竟甲或乙之主張有理(甲是否須負賠償責任),關鍵就在同一過失行為性質之認定。

2.基本上,'船管過失'與'貨管過失'之判別,標準應視'主要目的'為何而定。依題示,船長之搬移船上貨物,其主要目的再為了'船舶的利益'(防止船體傾斜造成翻覆),故屬於'船管'行為。

3.船長之搬移貨物,雖然同時涉及'貨物之利益',然其主要目的仍係為了船舶之利益著想,所以仍無礙於'船管'行為之認定。

4.海商法之過失行為,區分船管過失與貨管過失,區分實益在於船長可否免責。進一步言之,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船長若有船管過失,對於貨物之毀損,不須負賠償之責;反之,貨物之照管乃船長最低強制責任,船長如有貨管過失,依海商法第63條即應負責。

5.承3 &4 可知,甲所為乃船管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船舶之利益),故本題應係船長對於管理船舶有過失,非對貨物照管有過失,甲之抗辯有理由(甲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6.標誌不足亦為船舶所有人免責事由之一(海商法第69條第13款參照),故甲此之主張無須對乙負責,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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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三萬噸之韓籍油輪漢城號,於96年2月1日行經我國花蓮外海時,因機械故障氣爆,擱淺沉沒於花蓮海域。船上人員由海巡人員全數救起,我國政府於清理沉船及油污損害後,向漢城號船東求償5億元台幣,試問 : 漢城號船東可否主張責任限制? 請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回答之,並評論其立法之妥當性。(25分)

擬答:

1.依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清除沉船費用部分船東可以主張責任限制 。

2.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係在避免船東視海運為畏途,進而有鼓勵航海之作用,堪稱立法妥當。

3.依海商法第22條第4款規定,清理油污損害部分船東不得主張責任限制。

4.海商法第22條第4款之立法錯誤:

(1)本條依立法者之觀點,似認為本款損害一向巨大,故不採過失責任主義,而採嚴格主義之立法,換言之,船東須負無限責任。

(2)惟,探究本款仿自1976條公約第3條b款之真意,並不在使船東負無限責任,實係因該公約中已就油污損害賠償得主張責任限制加以特別規定。

(3)我國既未加入1976條公約,國內亦無其他法令就此情形特別規定,而逕將油污損害賠償視為責任限制之例外,不僅有悖國際潮流,對船東亦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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謙卑與自卑

 

謙虛與自卑兩者僅是一線之隔。在待人接物之際,倘若拿捏不當,就容易陷入迷惘,分不清自己的方向。一個人若擁有謙卑,就不易自大,但若一個人擁有自卑,就容易自大。一個自卑的人,又怎麼會自大呢?

 

沒有人願意自卑,沒有人願意不如人,更沒有人願意被別人看輕。於是,為了掩飾自己的無能,變相地自我膨脹、自我吹噓。在現今社會中,打腫臉充胖子的人比比皆是。明明只有五百元卻要花一千元;明明不大懂的事情,卻偏要高談闊論。一個自卑的人,過度自我掩飾,最後露出破綻,除了遭人不恥外,最重要的是容易迷失原來的自己。

 

知不足而學之。一個真正謙卑的人,當發現自己不如人或有不懂的事情時,是會謙恭地向人學習、甚或不恥下問,虛心恭謹地向人求救。唯有如此,方能使自己更加成長。當一個才識、學識淵博的人,更應具備謙卑這個美德,惟有謙卑,才能使自己更精進。

 

俄國大文豪墨里夫斯基曾說:「一個站在起點的人並不可悲,可悲地是她充滿了自卑;一個站在終點的人並不可敬,可敬地是他虛懷若谷。」

出處:  忘了從前從哪裡抄記在筆記本上的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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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在即

然而,目前的我,一個字也不想念,一個子也不想寫

雖然有個打工的工作當做墊背

但這個工作總不能做到三十幾歲吧

媽媽爸爸感覺已經不想再養我了,在家中的地位真是低下啊,

要看父母的臉色

有的時候和他們吵架時,也會聽到他們說你搬出去好了

是啊,我也很想搬出去,只是

目前的工作,付房租應該很吃緊吧,不過待在家裡的壓力,和自己搬出去獨立的壓力,

我越來越想選擇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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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上有一段話說 :

"應當一無掛慮,只要凡是藉著禱告.祈求和感謝,

將你們所要的告訴神,

神所賜出人意外的平安,必在基督耶穌裡,保守你們的心懷意念。"

一無掛慮。

很簡單的道理,也很不簡單。

因為人總是想要做什麼,覺得不做什麼不行,

但面對生命中那些東西,生病.失業.倦怠.豬流感,點點點點,我們能做的又有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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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生命的盡頭時,很少人可以不只想到自己。

Old Rose: Fifteen-hundred people went into the sea, when Titanic sank from under us. There were twenty boats floating nearby... and only one came back. One. Six were saved from the water, myself included. Six... out of fifteen-hundred. Afterward, the seven-hundred people in the boats had nothing to do but wait... wait to die... wait to live... wait for an absolution... that would never come. 1500個人掉進海裡,鐵達尼號從我們下面沉去。附近有20艘救挺,但只有1艘回來,只有1艘。只有6個人從水裡被救,包括我。1500人中,只有6個人。直到最後,那些待在皮艇上的700人除了等待,沒有做任何事情,他們等待著死亡,等待著生存,等待著永遠不會來到的赦免。

X     X    X

Jack對生命的熱情,似乎做到了,他的行動和話語(promise me never let go)救了Rose。

Rose: I love you, Jack.
Jack: Don't you do that, don't say your good-byes.
Rose: I'm so cold.
Jack: Listen, Rose. You're gonna get out of here, you're gonna go on and make lots of babies, and you're gonna watch them grow. You're gonna die an old... an old lady warm in her bed, but not here, not this night. Not like this, do you understand me?
Rose: I can't feel my body.
Jack: Winning that ticket, Rose, was the best thing that ever happened to me... it brought me to you. And I'm thankful for that, Rose. I'm thankful. You must do me this honor, Rose. Promise me you'll survive. That you won't give up, no matter what happens, no matter how hopeless. Promise me now, Rose, and never let go of that prom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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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晚上十點多,媽突然說他心臟很不舒服,想掛急診(其實已經不舒服三天了)

幸運的是,媽的知識發揮了一些作用,他想到心臟72小時黃金急救時間。

星期六的晚上,醫院大樓中庭冷冷清清,急診室人倒是蠻多的。

據說振興是一間治療心臟病很權威的醫院,這讓我放心不少,護士知道媽心臟不舒服,也很快讓媽有床可以休息,

並且很快地接上心電圖,護士說媽的心律很不整。

 

後來,心臟科的夜間值班醫師,為媽進行心電圖和心臟超音波的檢查,檢查不出病因,

疑似冠狀動脈問題,也有可能是心肌炎(醫生說就是之前星星王子得的病),需要做心導管才能知道病因,

凌晨兩點多(已經跨過了一天,4月12日),媽媽被送到心導管室,接下來是一串漫長的等待,

快要一個小時,醫生叫我們進去,指著有媽媽心臟透視圖的電腦螢幕說,媽的心血管有兩處狹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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