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書店角落,翻到于美人的"黃金說話課"(這本書有寫到于美人之所以成為主持名嘴,一路從補習班名師.電台主持人.電視節目主持人的歷程,很想買來一口氣看完,不過礙於最近錢花太兇,還是罷手只大概翻了翻)

 

于美人的這本書裡面,提到一首詩,席慕蓉的 無悔的青春

我喜歡這首詩,因為我喜歡溫柔,雖然常常對最親密的家人.對親密的朋友.對無理的路人做不到,

但這樣的溫柔,好美. . .就像詩裡面所要表達的

 溫柔,就沒有遺憾

謝謝許多人,給了我許多溫柔,謹以這首詩

表達我無限的感恩

 

<無怨的青春> 席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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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爾太太,放輕鬆

Frau Meier , die Amsel

概要

²         邁爾太太總是為著小小的事情憂慮,直到有一天,他發現一隻受傷的小鳥,邁爾太太不僅就救了小鳥,還要敎他飛翔,他頓時沒有時間憂慮了,她高興地飛上了天空,跟小鳥來了個晨間旅行。

摘句

²         邁爾先生有數不清的休閒雅好,這時候他正忙著,否則,或許他會瞧見邁爾太太是如何賣力爬上櫻桃樹的。

²         隔天邁爾太太來不及準備早餐。「我們要去晨間飛行了!」他對邁爾先生溫柔地說。

²         「我們午餐時間就會回來。」

²         「真的非這樣不可的話,就隨你的意吧!」邁爾先生說,然後開始想著要煮什麼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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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首歌 叫做找自己 陶喆的歌

這三個字也是我最近的寫照

從好久以前開始 我就是照著父母的安排去走人生的路

但是自卑的家庭 加上好強.完美主義 和大環境的壓力

這些東西 讓我變得越來越憂鬱 越來越不快樂 快要喘不過氣來了

最近家裡面的情況也是,總覺得大家的擔子都很重,但似乎沒有辦法全部的人

都多付出一點  或者 這也是我完美主義的一部份

這些都不重要 現在的我 只想要快樂 就像小鳥一樣 可以不用擔憂很多事情

雖說心情是可以決定的 但是天天處在為我擔憂的父母身邊

不知不覺 我也快要瘋了 我不喜歡憂慮 但別人會爲我憂慮 我爲了不讓他們憂慮 就會想去做我不想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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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老妹,今天當我和你再度吵架

當我說出我最近真的很討厭你那句話,雖然是我的心聲,但我真的錯了,我並不討厭你

只是討厭你某些不太積極參與家務的行為

更精確的說,應該是我討厭自己吧,我討厭自己做不到我想要做到的那種程度,討厭自己對於其他事情的不積極

卻發現,我已經不自覺地,將我所討厭的自己,反射在你的身上,這真是個大覺醒,我犯了天大的錯誤~~

或許潛意識當中,我已經把家務當成一件超乎重要的事情了,

所以當我感覺你並沒有想要幫忙.配合的時候,我就會開始生氣起來,

現在想一想,我的生氣雖然是想要為了家人好,但我知道,我錯了,因為我不能控制你和我有同樣的想法,即使這想法是好的

我應該給你自由,就像你也不干涉我ㄧ樣,對不起,請原諒我對你所造成的傷害,我也不知道我爲什麼會這樣,可能是從以前到現在,我都是這樣被控制的吧,所以也不自覺地對身邊的人造成壓力。對不起.....

今天晚上在整理以前的日記的時候,我發現我從1996年,也就是民國85年,你剛上國中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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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就是

當你被深深的愛過後,以致於你有一天可以用那些人曾經給過你的愛

去回報給他們,

 

愛就是

即使那些人已經不存在這世界上了

你還是可以因為曾經得到那些愛

而有力量繼續活著

並且將你所曾經得到的愛

去傳給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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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意間找到這首歌,它的旋律很美

作詞者鼓勵我們活出一個真正,沒有面具的自己

這對現代冷漠的都市社會,很多人不也為了保護自己,戴上面具嗎?

或許是因為曾經受傷,或許是預防受傷,但這真的不是真正的自己

戴上面具是掩飾,並沒有得到真正的自由

 

在某一天某個下午的公車上,我重複聽著這首歌,

從這首歌中得到了不明所以的釋放

它彷彿訴說著我的心情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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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ug 02 Sun 2009 19:00
  • 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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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做第一份正式工作之前,從不知道自己喜歡的是什麼,直到做過嘗試後,才可以大膽地說喜歡,或不喜歡哪些地方。這過程中,也更了解自己了。但疑問是:怎麼知道喜歡的工作就適合自己呢?又怎麼確定嚮往的工作,合不合乎心目中的理想呢?或許得到後又是一陣失望啊。但在這尋找的過程中,相信成就某些命定吧,一些必須要歷經的過程,完成的使命,認識、交往的人。透過荳荳的分享,也更知道,選擇一條喜歡的路走,在遇到工作困難的時候,不會再因為責任而選擇努力,之後仍殘留下討厭的感覺,而會在努力工作的過程中留下日後仍覺得甜蜜的微笑。

 

「永遠的約定」(作者 黑柳徹子、鎌田實 ,野人出版)書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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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經檢察官以強盜罪嫌提起公訴後,第一審法院定期審判,通知檢察官及辯護人乙,並傳喚甲與證人丙.丁。因甲明知審判結果,勢必於己不利,為拖延計,僅委任乙出庭,不附理由代為請假;丙則以當晚行將往赴國外履新任職,丁以次日經醫生安排住院進行大手術,二人均表明短期之內,無法再行到庭,希能避免一再往返法院之勞頓。試問:(25分)

(一)審判期日何以必需傳喚被告到庭?其理由何在?

(二)法院如欲使訴訟程序不致延宕,又不影響甲之權益,且能滿足丙.丁之願望,及適合實際需要,應為如何處置? 其法律依據或法理為何?

擬答

(一) 審判期日需傳喚被告到庭之理由如下:

1. 刑訴第二八一條第一項規定「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2. 直接審理.集中審理原則: 被告到庭義務在保障甲之聽審權,甲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委任乙出庭,為計拖延,不附理由請假)造成  法官無法形成新鮮新證及一次審判期日完成詰問之障礙,已違上述原則。

(二) 法院應拘提甲到庭 :

1. 實務(96台上1436判決)有依刑訴法第二七三條第五項之規第,將審判期日改行準備程序之作法。

2. 此舉可以讓證人丙.丁日後不再被傳訊(丙.丁行將出國任職及住院手術為正當理由),也可避免違背刑訴法第二八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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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特別交待的一筆奉獻
文/曾美芳
 
 

這是一筆特別的奉獻,基於感恩的心,也基於知道GOOD TV的需要。奉獻者是桃園地檢署的檢察長,其父親在病榻中信主,母親於是每天陪伴父親看GOOD TV,為他建立信仰的基礎。今年五月父親過世,母親特別交代節省喪葬費用,並奉獻了十萬元給GOOD TV。
穿過灰僕僕的長廊,聽說桃園地檢署有五十多位檢察官,雖然不太知道檢察長有多大,不過走到長廊盡頭,看到檢察長辦公室,心裡多少也有譜了。陳守煌檢察長相當和藹,在百忙中撥出時間接受訪問,令人十分感激。


值得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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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主張乙欠甲借款新台幣(下同)九萬元,而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應返還甲九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向法院表示乙除了應返還九萬元外,並應支付甲利息三萬元。問:法院應如何處理甲關於利息之主張?

()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應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除了應返還三十萬元外,更應返還另一筆借款八十萬元,乙當場表示其並未向甲借任何款項,並立即向法院表示請求確認甲、乙之間無任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存在。問: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乙之案件?若甲係向第一審管轄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三十萬元,訴訟進行中甲又向法院表示丙係該筆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請求丙應和乙連帶返還三十萬元,法院又應如何處理甲之案件?(25分)

 

擬答:

(一)         法院應允許甲追加三萬元之利息請求,並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1.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九萬元)在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下同)4368規定,適用小額程序。

2.  甲主張之利息三萬元,屬於訴訟標的之追加,此項追加與前訴訟之請求基礎事實同一(係同一筆借款之利息請求,主要爭點共通,請求在社會上可認為相關連,訴訟證據及資料均可相互援用),故依第43623條準用第436條規定,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院應准許甲之合法追加請求。

3.  依第772條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者,不併算孳息之訴訟標的價額,甲追加之借款利息三萬元,屬於法定孳息之一種,故訴訟標的價額仍為九萬元;既訴訟標的價額未逾十萬元(第4368之範圍),故依第43615規定,法院仍應繼續適用小額程序審理。

(二)         甲起訴時主張應返還之借款三十萬,在五十萬以下,依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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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航運公司之A輪,於運送途中因遇海盜,船長一時慌亂致船舶觸礁,為防船體傾斜造成顛覆,船長搬移船上貨物,以致部分貨物毀損。受損之貨主乙主張:船長對於貨物之照管有過失,甲航運公司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甲航運公司抗辯:本案係船長對於管理船舶有過失,並非對貨物之照管有過失,且經查乙之貨物有標誌不足情形,故無須對乙負賠償責任。請問何者有理?請分別附理由述之。(20分)

擬答:

1.甲.乙均承認甲有過失(於運送途中因遇海盜,船長一時慌亂致船舶觸礁),故法院應採為判決之基礎而認為甲有過失,惟究竟甲或乙之主張有理(甲是否須負賠償責任),關鍵就在同一過失行為性質之認定。

2.基本上,'船管過失'與'貨管過失'之判別,標準應視'主要目的'為何而定。依題示,船長之搬移船上貨物,其主要目的再為了'船舶的利益'(防止船體傾斜造成翻覆),故屬於'船管'行為。

3.船長之搬移貨物,雖然同時涉及'貨物之利益',然其主要目的仍係為了船舶之利益著想,所以仍無礙於'船管'行為之認定。

4.海商法之過失行為,區分船管過失與貨管過失,區分實益在於船長可否免責。進一步言之,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規定,船長若有船管過失,對於貨物之毀損,不須負賠償之責;反之,貨物之照管乃船長最低強制責任,船長如有貨管過失,依海商法第63條即應負責。

5.承3 &4 可知,甲所為乃船管行為(主要目的是為了船舶之利益),故本題應係船長對於管理船舶有過失,非對貨物照管有過失,甲之抗辯有理由(甲依海商法第69條第1款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6.標誌不足亦為船舶所有人免責事由之一(海商法第69條第13款參照),故甲此之主張無須對乙負責,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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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三萬噸之韓籍油輪漢城號,於96年2月1日行經我國花蓮外海時,因機械故障氣爆,擱淺沉沒於花蓮海域。船上人員由海巡人員全數救起,我國政府於清理沉船及油污損害後,向漢城號船東求償5億元台幣,試問 : 漢城號船東可否主張責任限制? 請依我國海商法之規定回答之,並評論其立法之妥當性。(25分)

擬答:

1.依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清除沉船費用部分船東可以主張責任限制 。

2.海商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係在避免船東視海運為畏途,進而有鼓勵航海之作用,堪稱立法妥當。

3.依海商法第22條第4款規定,清理油污損害部分船東不得主張責任限制。

4.海商法第22條第4款之立法錯誤:

(1)本條依立法者之觀點,似認為本款損害一向巨大,故不採過失責任主義,而採嚴格主義之立法,換言之,船東須負無限責任。

(2)惟,探究本款仿自1976條公約第3條b款之真意,並不在使船東負無限責任,實係因該公約中已就油污損害賠償得主張責任限制加以特別規定。

(3)我國既未加入1976條公約,國內亦無其他法令就此情形特別規定,而逕將油污損害賠償視為責任限制之例外,不僅有悖國際潮流,對船東亦過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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